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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四章倭国的结局

第四百四十四章倭国的结局 (第1/2页)

带甲之士百万,骑兵部队二十万,海军炮舰上千,不要说全部出动,只需要出动十分之一,都不是倭国能够抗衡的。
  
  不要说大汉了,就高丽这个狗腿子每天都盼望着倭国作死,他们好替大汉爸爸教训教训他!大理就是活生生的例子,曾经多么嚣张多么牛气哄哄,结果还不是大汉爸爸一纸诏书,现在举国飘着白幡。
  
  所以倭国上下一致认怂,怂到史进真的不好意思再揍他一顿,史进只好下旨要求张顺带人去倭国谈判。
  
  对于谈判的事情史进直接写了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关于大汉在倭国九州四国两岛屿及本州岛外所有岛屿的特权,共四款:
  
  自条约签订之日起,大汉军民等在九州四国岛屿及本州岛外所有附属岛屿拥有居留权,军队可以自由驻扎移防,倭国不得干涉。
  
  除大汉之外,倭国所有岛屿不许租借转让给别国。
  
  倭国所有采购在大汉商人价格最优物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它国物品。
  
  来往于九州四国的倭国人员,需要在大汉治倭司下报备,得到准许的情况下才允许来去。
  
  第二号,关于“大汉军民在本州岛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
  
  自签订条约之日起倭国本州岛濑户内海所有城市均要对大汉商人开放,不得对大汉商人正常的商业行为加以干涉。
  
  大汉百姓在本州耕地开矿养殖等所购买土地,倭国不得干涉,并必须承认其土地所有权。
  
  大汉百姓在本州岛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
  
  倭国把本州岛所有采矿业务许给大汉百姓,所有造船业务均需大汉百姓入股参与。
  
  倭国允许他国在本州办理开采矿物和经商种植行为的,军需征得大汉治倭司的同意。
  
  如果倭国军队聘请教习教官参谋等人,需要提请大汉治倭司同意,从大汉调遣。
  
  倭国现有矿产开采活动,均需要注入大汉资本和技术提高生产能力,并给出合理价格。
  
  第三号,关于采矿公司,共二款:
  
  倭国所有新发现矿产,大汉商人有同等竞价权,并且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有优先开采权。
  
  倭国所有矿山股份不得转卖大汉以外的国家和个人。
  
  第四号,关于“虾夷州及倭国领土范围”一款:
  
  倭国领土包括本州岛及九州四国两座岛屿,虾夷州为大汉领土,倭国不得追索。
  
  第五号,共七款:
  
  倭国必须聘用有力之汉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丞相以及六部主要官员必须有在大汉留学经历方可任职。
  
  所有在倭国设立的大汉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倭国所有的衙役捕快必须聘请大汉军队退役军官进行指导。
  
  倭国军械必须从大汉采购,不得自行生产组装,不得自行生产弹药。倭国海军船只只允许从大汉退役军舰中挑选购买。
  
  倭国必须取缔所有反汉的组织,并且不许倭国百姓参与反对汉人的活动,如有此类活动或者组织应当立即予以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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