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国的地主 (第1/2页)
作为一个业已彻底消亡的群体,地主的形象没能获得理性的重建,是一种深刻的悲哀——不能正确理解地主群体在中国近代社会秩序中所处的位置,不能正确理解地主与佃农在合作与斗争中如何达成利益均衡,就不可能得出一个比较靠谱的中国近代社会的真实面目。也就是说,若想还原一个真实的“旧社会”(中国近代社会),理性解读中国近代社会的地主群体,至为关键。
一、地主到底占有多少土地
关于地主霸占土地的比例,过去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地主富农只占农村户数的8%,占有土地则达到“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毛ze东选集》一卷本,页1250)
但1952年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否定了这个结论。土改中总计全国约有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共分得近7亿亩土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2%一47%。在这一过程中,留给地主、富农的土地约有8%左右,同时还触动了中农的部分土地,留给地主富农的土地与触动的中农土地比例大致相抵。由此来看,过去“地主”、“富农”共占有不到50%的土地,并不是流行的70%—80%。
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的历次调查数据,同样支持了上面这个结论。
1、1932年,国民政府内政部17省869县调查,地主户数占7%,占有土地38%。
2、1934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22省调查,地主户数占5%,占有土地34%。
3、薛暮桥根据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6省调查推算,地主户数占3.5%,占有土地46%。
4、陶直夫(钱俊瑞)估计1934年左右全国情况,地主户数占4%,占有土地50%。
5、吴文晖1934年估计,地主户数占3%,占有土地32%。
6、陈翰笙1946年分析,地主户数占3%,占有土地26%。
7、中共中南军政委员会土改委员会6省97县100乡调查,地主户数占4%,占有土地41%。
8、苏南5县973乡调查,地主户数占2.3%,占有土地31%。
9、东南4省235县调查,地主户数占3%(人口占4%),占有土地26%。
10、国家统计局根据1950年农业生产年报资料及各地土改前各阶级比重推算,地主户数占3.79%,人口占4.75%,占有耕地38.26%。
对上述数据做简单平均化处理,得出的结论是:中国近代地主占有土地比例大致在30%-40%之间,不可能超过40%;地主户数占总户数的3%-4%,人口约占5%。(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
外国学者巴克(Buck)1929年在中国22个省168个地区,1,6686个农场3,8258个农户做了实地调查,调查结果是:
“有些私有的土地,被地主占有,分给佃农耕种,成为中国重要的问题之一。可是其幅度常有被过度佑计的情事。(实际上)不到四分之三的土地,为耕种人所领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土地,用于佃赁。在产小麦的地区,耕种人自有的情形多,占(全部土地之)八分之七,与之相较,产稻谷的地区,自有土地为五分之三。”
“将农民分为不同的门类是另一种衡侧佃货程度的办法:半数以上的农民为全自耕农。不到三分之一为半自耕农,其他百分之十七为佃农。”
地主的典型特征,除了拥有大量土地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出租土地给佃户。在出租土地的比例问题上,巴克也做了一个估计,认为30年代约有28.7%的私人土地出租,再加上约占6.7%的几乎全部出租的公有土地,租给佃户的土地共占全部耕地的35.5%左右(《剑桥民国史》)。
对地主实际占有土地数量的界定,关系到对中国近代社会性质的界定。如果认可70%-80%这个结论,那么就等于认可中国近代社会是一个佃农社会;如果我们认可30%-40%这个结论,就等于认可中国近代社会仍是一个自耕农社会。
二、地租到底怎么交:收租对象不是全部农产品
关于地主究竟搜刮了佃农多少劳动成果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的数据。基本语境无外乎是佃农的绝大部分劳动成果都被地主老财无情地剥削一光。不过遗憾的是,对地租具体怎么算,怎么交这个问题,却很少涉及。
林则徐对晚清江南地区怎么交租的问题有过实地考察。在《江南催拼科稻编》里,林则徐这样描述(译文):“吴地的习俗,是地里所种麦子的收入全归佃户,所种的稻谷则要给地主家交租。所以当地的佃农都喜欢种麦子,不喜欢种早稻。……”麦子作为“副产品”不用交租,所以林则徐说,当时江南地区百姓都普遍种一季麦子,再种一季水稻。
只有土地上的“主产品”交租,“副产品”不交租,在晚清是社会普遍现象。乾隆年间编纂的《岳州府志》里就提到,当地政府明确鼓励佃农多种杂粮,因为种稻谷的最大获利者是地主,而种杂粮的最大获利者是佃农。
杂粮的产量其实也是很可观的。以林则徐所调查的江南地区的春小麦为例,小麦七斗可以抵稻米五斗,而稻谷一石才能抵稻米五斗。一麦一稻总收入显然并不比种双季稻差,而对佃农而言,种小麦不用交租,显然更加划算。三、租到底怎么交:不是所有土地都要交租
关于地租具体怎么算,怎么交这个问题,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因素是:并不是佃农租种的所有土地都需要交租。
譬如:南方许多地方,只有水田才计算地租,其他附带在水田上面的旱地、山林、水塘则往往连面积都没有计数。自然也没法计算地租。而即便是水田,以湘中为例,在“中稻”交租之外,佃户另外再种的早稻或者秋季作物,都不再加收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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