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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国的地主

关于民国的地主 (第2/2页)

作为附带品的“山、泽、土”不计算地租,大约是清末民初时期南方的普遍现象。民国《南川县志》里就明确提到四川附带“山土”从不交租。浙江《兰溪县志》里也有着同样的说法。
  
  这些山、泽、土究竟产出多少,是个很难统计的问题。不过产量不会很高是一定的,否则地主也不会将其当成可有可无的附属品。
  
  所以,判断地主对佃农剥削程度的高低,贸然下结论说地主拿走了佃农百分之几十的劳动成果,是极其草率的。四、租到底怎么交:地租普遍是要打折的
  
  中国历史上的交租方式,除劳役租,也就是履行给地主家干活的义务之外,可以区分为分成地租与定额地租两种。前者地主与佃农依照每年产量按比例均分;后者则属于按亩计算的定额地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铁板租”,不论丰歉,租额总是固定的,杨白劳所欠黄世仁的地租,大略就属于这种“铁板租”。
  
  清朝乾隆年间,两江总督那苏图在一份给皇帝的奏疏里描述了当时清帝国的大概交租方式。那苏图说:“北方佃户计谷均分,大江以南,则多系计亩收租”。其实当时北方也很流行“铁板租”,只是南方更加流行。基本上,明清两代乃至民国,“铁板租”一直都是交租的主要方式。
  
  文学作品里黄世仁凶神恶煞逼死杨白劳的主要武器,就是他们之间存在的“铁板租”,无论杨白劳的年成好坏,黄世仁的地租总归是固定不变的。一旦杨白劳碰上荒年,无法完成“铁板租”,欠下了债务,黄世仁再来上一个利滚利,息加息,杨白劳从此以后也就永无翻身之日了。
  
  但实际上,明清两代的地主们基本上都做不成黄世仁。可以说,逼死杨白劳的“铁板租”,被完整付诸实施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明朝末年人耿橘大在谈及江苏常熟地方的田租问题说,曾这样说(译文):“最好的田地,每亩交租不过一石二斗,但实际收到的田租,从来不会超过一石。”实际收租比率不过80%而已。
  
  清代道光年间华亭县的数据,上等好田,能收到“铁板租”的80%,比较差的就只有50%了,平均下来,不过是62%而已。
  
  这种按照“铁板租”定额,打折交租的方式,在明清两代及民国时期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黄世仁那般一个子儿都不松口的现象,在明清史料里面几乎是看不见的。传统社会底层以儒学为维系,形成了很多平衡底层经济利益的乡约、乡俗,这些乡约、乡俗都制约着“铁板租”的实际收取率。清代人旺辉祖在《双节堂庸训》里头,就明确提及:“偶遇歉岁,自有乡例可循”。完全脱离了这种基层儒家乡约,如黄世仁般一口咬定“铁板租”不松口的地主,实在是少之又少的。
  
  这个地租的折扣率到底是多少,也很难得出具体的数据。但能收到8、9成的情况是相当罕见的。清朝人王炳燮就说,苏州地区实际收取的租米,多的也不过达到5、6成,少的才收到3、4成。苏湖足,天下熟。苏州地区田地好,灾害少,地租折扣率仍旧如此,其他地区也就可想而知。
  
  所以,判断一个地主对佃农剥削程度的高低,单纯以租佃合同数据为准,是存在很大问题的。[align=justify]五、从明到清:地主们能收到的地租越来越少
  
  总体上来讲,地租的实际收取比例,从明代往后,一直是在不断上升的。相关数据统计结果如下:
  
  16世纪下半叶—17世纪上半叶的明代末年,约为八九成;
  
  17世纪下半叶—18世纪上半叶的清代前期,约为七八成;
  
  18世纪下半叶,约为六七成;
  
  18世纪末—19世纪上半叶,约为七八成;
  
  19世纪下半叶,约为六七成;
  
  19世纪末,降为五六成左右。
  
  也就是说,从明到清,地主们所能够收取到的实际地租,是越来越少了。
  
  清代粮食亩产和总产量都处于上升阶段——全国土地基本上都获得了开发,美洲的玉米、甘薯等高产农作物相继引入——正是在亩产与总产量全方位上升的背景下,才有了清代中叶的人口大爆炸。粮食亩产和总产量上升,地主们能够收取到的实际地租率却在直线下降,这其中起作用的显然不是自然因素,而是社会因素。
  
  ——佃农杨白劳在与地主黄世仁的抗租斗争中完全处于劣势,黄世仁最后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杨白劳落了个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
  
  但就明清两代史料而言,非但黄世仁般的压倒性胜利极少存在,而且事实恰恰相反。在“催租逼租”与“抗租欠租”这一绵延数百年的斗争中,反是佃农们获得了空前的胜利。从明代到清代,地主们地租实际收取率的直线下降,正是佃农们“抗租欠租”活动取得胜利的结果。
  
  譬如曾国藩当年就在给朝廷的《备陈民间疾苦疏》里面谈到他所管辖的江南几府,说(译文):“每一亩田,产稻米自一石五六到二石左右不等,除去佃户平分之数与抗欠之数,最后业主所能收到的地租,怎么也超不过八斗”,可见佃户们的“抗租欠租”活动,在当时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
  
  不管有无能力履行租佃契约,佃农们履行契约按规定交租,是极为罕见的事情。“抗租欠租”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是地主与佃农关系中的常态。譬如卫廷璞在乾隆十年曾对皇帝这样说(译文):“如今人的性情骄恣,即便是丰收之年,也都还抗租不交。致使收不到租子的田主还要给朝廷纳粮,那些佃户们却坐享那无税之田。地主和佃农彼此冲突,轻则互殴伤人,重则酿成人命。臣在广东长大,从南方一路做官做到北方,所见所闻,全都一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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