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论十六(诸家之二) (第2/2页)
第二、法家: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以法治国,法是通过具体的刑名赏罚来实现的;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与其他诸子百家主要研究的哲学及宗教最大的不同是,法家的研究范围属于社会科学。
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管仲、子产、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李斯、桑弘羊、王安石、张居正、严复、梁启超等,他们主张社会变革、强化法制;根据中国历史划分的法家理论,主要发展为春秋诸侯国在私有产权下的市场经济和重商主义理论,这一派以管仲为代表;和战国秦汉的君主制中央集权国家下的公有制计划经济理论,这一派以商鞅为代表;而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较为公认的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家几位主要代表人物辅佐国家的成就:
先看春秋时期的法家人物管仲,他辅佐齐桓公,推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重商主义政策,此举为齐国获得巨大财富,兵不血刃而成为春秋五霸第一霸,管仲的传奇经历中最著名的是尊王攘夷下的“右石壁谋”。
他先让齐桓公带着一块齐国特产的“彤弓石壁”觐见周天子以表衷心,并劝说周天子各诸侯国应都带这样的石壁来觐见,不然就视为叛逆;各诸侯只能满载“黄金珠玉、五谷、彩布”到齐国购买“彤弓石壁”,而齐国则对石壁大幅提价,因此发了大财。同时,他还提出“尊王攘夷”的口号来为各国的行为包装,这事得到了孔子的大加赞赏,《论语》中记载:“子曰: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
后世以这一事件标志着春秋开始,在之后齐国多次类似操作,对周朝的礼乐制度造成巨大冲击,齐国逐渐成为春秋第一位霸主,管仲则以第一位法家代表出现在史书中。
随后是越国的范蠡,他推行经济调控手段,米价低时国家按基准价购粮,以米价上升到基准价时停止;米价高时国家按基准价抛粮,以存量抛光为止。从而达到平抑物价、调理市场的目的。可以说,这是行政手段(看得见的手)调整社会经济秩序的最早范例之一。
还有郑国的子产,他在郑国进行内政改革,颁布相关法令,包括整理田制,整顿贵族田地和农户编制,建立土地私有产权登记系统,按田亩征税等等;子产使用二百斤铁铸造一个鼎器,把新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放置于王宫门口,让百姓都知道新刑法;继而管控百姓,而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刑鼎”。
到了战国时期,商鞅重“法”,在秦国崛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申不害则重“术”,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机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个人的言论和主张可以决定国家的兴亡,表明了专制独裁主义的思想。
而慎到则是法家中强调“势”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他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他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臣》),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谓“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但同时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最后是战国末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主张在政治与治国方术之中,“势”,认为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强调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侧重法律与规章制度。而韩非子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可以说,到了他这里,法家真正形成了较为完善可行的思想体系。
法家的历史哲学观相对于其他哲学流派完全是一种全新革命的观点。儒家、道家、墨家三家虽然思想主张各有不同,但都具有一种共同点,即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在过去,而不在将来。自古代的“黄金时代”以来,历史在逐渐退化,因此,人的拯救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回到古代。这就是三家的“历史退化观”。
三家的这种观念,来源于中国依循过去经验的传统思维方式;古代中国人大多是农民,农民通常被耕种的土地所束缚,很少外出旅行。农民种地,按时令变化耕耘种地,只需凭借过去经验,遇到新事,就想过去有什么经验可以依循。
像孔子就喜欢援引古代权威周文王和周公来支持自己的学说,这对后世韩愈等许多哲学家有较大的影响;而墨子与儒家争辩,援引比周文王周公更古老的夏禹;孟子为能凌驾墨家之上,往往援引尧舜,传说中比夏禹更古老的圣王;道家为能胜过儒家和墨家,请出伏曦、神农等三皇五帝比尧舜更早几百年......
法家是先秦各思想流派中最后出现的一派,他们认为,每个时代的变化都有其不得不变化的原因,因此只能现实地对待当今世界。认为古代的人民比较淳朴,只是当时物质条件的低下所造成的,古代人民的品德未必普遍高于当代人民。
认为,“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子还对守株待兔的故事做了评价: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商鞅也提过:“世事变而行道异也。”在政治制度上,法家主张郡县制。在统治思想上,法家主张以刑罚,愚民和权术治国。在法家思想体系中将法律的作用描述为:
1、“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2、“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3、“好利恶害”: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由之,我们可以得出法家的管理智慧了:
1、制定法律:“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
同时韩非子还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圣人治国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恶。一国之内为善的人不计其数;使少数作恶的人不作恶,国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国,是依靠众人的力量并使(那小部分作恶的人)去除恶。所以,(治理一个国家)不要老是着眼于提倡好的道德,而应致力于建立(那管理少数作恶者的)条文。据此推论,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会就会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扬好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是徒劳的。
2、循名而责实: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
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
3、总的说来,法家并不寄希望于通过教育将大众改造成新人。而是通过从实际出发,制定法律,配以君王的权术与威势,统治臣民。
法家的管理智慧,主要在于“管控”二字,这一点落实到企业管理中,主要价值在于帮助管理者们制定相关制度;但从最新的管理学研究来看,单纯的“以法治企”,对于最大化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是有抑制作用和负面效果的。我的建议是:用法家的严谨来制定规则、同时用人性化的执行来软化其负面效果,最好是“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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